|
|
申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程序(包括变更配制地址、配制范围) |
| 发布日期:2011-04-12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
|
受理单位 |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办理机构 |
药品安全监管科 |
承办人员 |
徐政行 |
联系电话 |
0 |
受理地址 |
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市食药监局药品科 |
乘车线路 |
口腔病医院 (北 297 米) 8路, 17路(南寨线), 18路, 28路, 45路, 47路, 49路, 55路东庄线 |
许可期限 |
现场办理 |
许可条件 |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定点。 |
许可依据 |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办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
申请材料 |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5、拟开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6、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7、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8、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9、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只适用于变更)。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许可程序 |
市局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现场初验工作,提出转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收费标准 |
暂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7号)。 |
友情提示 |
-无 |
附件 |
[附件下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