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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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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 (烟)食药监食罚〔2017〕003号 | 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 该单位食堂经营的酱油经检测,发现氨基酸态氮,不符合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 | 免于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三十六条规定 | 山东工商学院 | 123700004937592846 | 谭秀森 | 免于处罚 | 2017/5/23 | 免于处罚 |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 无 | 日博365最新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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