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站内搜索
 
警示信息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河豚鱼警示
信息来源: 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发布时间:2017-04-05 【打印本稿】? 【放大文字】? 【缩小文字】? 【关闭】

 

每年3月至5月是河豚鱼产卵的季节,毒性最强,最易发生河豚鱼中毒。为防止餐饮服务环节因加工、经营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事故,市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各项监管措施,严格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一是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一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是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宣传栏等渠道,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不轻信“人工养殖河豚鱼毒性小或无毒”的传言,更不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心存侥幸地“拼死吃河豚”。如果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有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违法行为,应积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12331),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河豚鱼的违法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县市区局随时报市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打印本稿】? 【放大文字】? 【缩小文字】?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